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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同德福”商标侵权剖析

发布者:刘敏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133人看过举报

一、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成都同德福公司与被告余某及其个体工商户、企业字号“同德福”之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成都同德福公司声称被告余某未经授权使用“同德福”商标,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并且通过关联老字号“同德福”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余某答辩称,其个体工商户及企业字号“同德福”的使用具有合理性,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1)“同德福”字号源于光绪23年(1898年)创立的同德福斋铺,尽管该斋铺在1956年因公司合营而停止生产,但其独特技艺一直通过家族传承延续至今;(2)余某与同德福斋铺的经营者存在亲属关系,基于该字号的历史知名度及家族传承,使用“同德福”作为字号具有正当性;(3)被告使用的是成都同德福公司的注册商标,而非原告的商标,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争议焦点

1.被告余某使用“同德福”字号是否构成对原告成都同德福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2.被告余某关联老字号“同德福”进行宣传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即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原告成都同德福公司使用老字号“同德福”历史进行宣传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三、裁判摘要

法院审理认为:

1.关于字号侵权问题:同德福斋铺虽已停止生产,但其商号的知名度及技艺传承由余某家族延续。余某基于与同德福斋铺经营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将个体工商户及企业字号登记为“同德福”,具有合理性,不构成对原告成都同德福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2.关于虚假宣传问题:被告余某使用成都同德福公司的注册商标,并未涉及对老字号“同德福”的虚假关联宣传。相反,原告成都同德福公司与老字号“同德福”并无直接历史渊源,却在宣传中使用后者的历史,构成虚假宣传。

四、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成都同德福公司关于被告余某侵犯其商标权的诉讼请求;

2.判令原告成都同德福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

3.要求原告成都同德福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消除因虚假宣传造成的不良影响。

五、案件启示

1.商标权保护与字号权的平衡:在商标权保护的同时,应尊重历史传承和字号权的合理使用。本案中,被告余某基于家族传承和字号历史知名度使用“同德福”字号,法院认定其具有合理性,体现了对字号权的保护。

2.虚假宣传的认定与法律责任:企业在宣传中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不得通过关联历史、虚构渊源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本案中,原告成都同德福公司因使用老字号“同德福”历史进行不实宣传而被法院认定构成虚假宣传,承担停止侵权及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3.商标使用与注册商标的区别:企业在使用商标时应明确区分自身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避免混淆。本案中,被告余某使用的是成都同德福公司的注册商标,而非原告的商标,法院据此认定其不构成商标侵权。

4.企业宣传策略的合规性:企业在进行品牌宣传时,应确保宣传内容与自身品牌历史、产品特性等实际情况相符,避免因虚假宣传引发法律纠纷。本案中,原告成都同德福公司因不当关联老字号历史进行宣传而败诉,警示企业应审慎制定宣传策略,确保其合规性。

综上所述,本案围绕老字号“同德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展开,法院在审理中兼顾商标权保护与字号权的合理使用,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判定,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依据。同时,案件也为企业在商标使用、宣传策略制定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合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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