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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肖某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者:刘敏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 |182人看过举报

一、案情简介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作为国内建筑用粘合剂及相关产品领域的知名企业,拥有包括第1524749号“Davco德高”图文组合商标、第11563275号“Davco德高”图文组合商标和第10842980号图形商标在内的多个注册商标,这些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2018年,德高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个体经营者肖某在其经营的工厂内大量生产和销售假冒德高公司注册商标的瓷砖胶产品。这些产品不仅在外观设计上与德高公司正品相似,而且在包装上使用了与德高公司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标识,足以误导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

德高公司认为,肖某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公司品牌形象,导致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德高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肖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

二、争议焦点

1.肖某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肖某生产、销售的瓷砖胶产品是否侵犯了德高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具体表现为产品上使用的标识是否与德高公司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以及是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2.赔偿责任的认定与计算:若肖某构成商标侵权,应如何确定其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计算方法以及合理维权费用的认定。

3.消除影响措施的必要性与具体形式:肖某是否应承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以及具体道歉方式、媒体选择等。

三、裁判摘要

1.商标侵权的认定:法院审理认为,肖某生产的瓷砖胶产品与德高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且其产品上使用的标识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要素及排列组合上与德高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据此,法院认定肖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赔偿责任的确定:法院综合考虑德高公司商标的知名度、肖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德高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等因素,酌定肖某应赔偿德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元。

3.消除影响措施的实施:鉴于肖某的侵权行为对德高公司商誉造成负面影响,法院判决肖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指定的全国性行业媒体上发布声明,公开向德高公司道歉,以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判决结果

1.停止侵权:肖某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德高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胶产品。

2.赔偿损失:肖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德高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元。

3.消除影响:肖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指定的全国性行业媒体上发布声明,公开向德高公司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五、案件启示

1.商标保护的重要性:企业应重视商标注册与管理,及时维护商标权益,防止他人侵权,保护品牌价值。

2.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商标侵权不仅可能导致经济赔偿,还可能需要承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对侵权者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3.企业维权策略:企业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提高商标识别能力,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如遇疑似侵权产品,可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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