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索引
案号:(2022)皖0182刑初236号
审理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12
审理程序:一审
案由:危险驾驶罪
二、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花饮酒后驾驶皖A9小型轿车沿肥东县白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肥东县第六中学门口附近处时,碰撞道路中央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肥东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2年3月17日,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花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2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花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现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三、裁判摘要
被告人王某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争议焦点
1.被告人王某花的醉酒驾驶行为是否确凿无疑,证据是否充分?
2.对被告人王某花的量刑,包括拘役期限、缓刑适用以及罚金数额,是否公正合理?
五、启示与总结
本案启示我们,危险驾驶罪的存在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应刑罚。在本案中,王某花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 162.2mg/100ml,远远超过了醉驾的标准,其行为明显触犯了法律。这警示我们,法律的红线不可逾越,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广大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在涉及交通安全等公共领域,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对于执法机关而言,及时、准确地查处危险驾驶行为是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公共安全的关键。在本案中,执勤民警通过严格执法,及时发现并处理了王某花的危险驾驶行为,展现了执法机关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的坚定决心和有效行动。这不仅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了威慑作用,也为社会营造了一个更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从被告人的角度来看,王某花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对自身错误的认识和悔悟态度。然而,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的诱惑,做到防患于未然。
此外,本案中对王某花适用缓刑,并在缓刑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教育改造的理念。缓刑的适用并非对犯罪行为的纵容,而是在给予被告人一定改过自新机会的同时,通过社区矫正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和教育,促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回归社会并成为守法公民。
在社会层面,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危及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我们应当通过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众对危险驾驶危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危险驾驶的良好氛围。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本案不仅是对被告人王某花个人犯罪行为的审判,更是对全社会的一次警示。我们每个人都应当牢记法律的威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秩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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