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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功辩护,助力被告人减轻刑罚

发布者:刘敏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182人看过举报

一、案件事实

本案涉及被告人李某、王某、肖某、邹某,四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据指控,自201712月起,黄(另案处理)伙同(另案处理)等人在娄底市中心城区的万豪城市广场、凯泉湾小区等地,利用名为“千玺辅助”的软件结合微信红包,组织参赌人员在“青春”、“和天下”等微信群中进行网络赌博。庄家每局抽取赢家赢额的7%作为抽水,至案发时,涉赌资金高达112179261元。

被告人李某自201712月起,负责利用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退还参赌人员赢的赌资(下分),并被许诺获得赌场1%的股份(未实际分红),领取固定工资700/天,非法获利约50000元。被告人王某同样自201712月起,负责收取赌资(上分),非法获利约80000元。被告人邹某自2018319日起,负责收取赌资(上分),领取固定工资900/天,非法获利约70000元。被告人肖某自2018815日起,负责操作“千玺辅助”软件(担任机器人),统计输赢,领取固定工资400/天,非法获利约18000元。

二、争议焦点

1.犯罪金额认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提出异议,认为证据不确实、充分,未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且未将计算方法附卷核查。辩护人主张,被告人所得部分款项具有工资性质,不应全部认定为开设赌场的非法获利。

2.责任范围: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肖某应仅对其参与期间的涉赌资金承担责任,不应对整个赌场的全部赌博金额负责。

3.量刑建议:辩护人主张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并要求对超出实际非法所得的部分予以返还。

三、结果

经过刘敏律师的有力辩护,法院最终认定四被告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被告人肖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某、王某、邹某具有坦白情节,四被告人均积极退缴赃款,法院对四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某、肖某、邹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三年八个月、三年七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万元、四万元。

2.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及被告人亲属代为退缴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64960.77元及被告人李某、邹某、杨某亲属分别代为退缴的人民币50000元、80000元、2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律师工作

刘敏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刘敏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深入剖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责任范围等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研究。针对犯罪金额认定问题,刘敏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计算依据充分,即通过被告人使用的专门用于收取赌资的银行卡明细作为统计依据,且仅对收取赌资数据进行统计,将银行卡的支付数据排除在外,同时以各被告人参与时间为界限,分别统计其参与犯罪的金额。因此,指控的犯罪金额具备证据的三性,应予认定。

针对责任范围问题,刘敏律师强调,本案系共同犯罪,不应将犯罪行为分割为两班进行计算,四被告人均应对个人参与时间内赌场的全部赌博金额承担责任。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工资性质款项不应计入非法获利的主张,刘敏律师指出,被告人所领取的工资系在犯罪场所上班所得,本质上属于开设赌场犯罪所得,应计入非法获利。

刘敏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很大程度上被法院采纳,对犯罪金额的认定、责任范围的划分等关键问题,法院均支持了刘敏律师的观点。这直接导致了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尤其是对被告人肖某自首情节的认定,以及对被告人李某、王某、邹某坦白情节的认定,均对量刑产生了积极影响。

五、行动建议

刘敏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不仅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深入剖析,还为被告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行动建议。如建议被告人积极退缴赃款,以争取从轻处罚。这一建议在判决结果中得到了体现,四被告人均因积极退赃而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六、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综上所述,刘敏律师在本案中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严谨的逻辑分析和出色的辩护技巧,成功帮助被告人李某、王某、肖某、邹某减轻了刑罚,充分彰显了其作为专业律师的卓越能力与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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