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本案涉及一起信用卡诈骗罪指控,被告人王某被控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透支,数额巨大。具体事实如下:
1.身份冒用与信用卡申领:2012年,王某使用其弟弟吕某的户口本,以吕某名义在公安机关补办了一张头像为王某的居民身份证。2013年,王某使用该身份证及伪造的唐某某身份证、吕某与唐某某的结婚证,以吕某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申领了一张车贷信用卡,并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购车后车辆以吕某名义登记注册。
2.信用卡透支与逾期:王某使用该车贷信用卡一次性透支购车款,并办理分期还款。自2014年8月起,该信用卡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款,截至案发时,透支本金达268,274.26元。
3.家装信用卡诈骗:同年,王某再次使用吕某名义,以虚假的房屋装修合同在工商银行另一支行申领家装信用卡,通过POS机套现用于其他经营活动。自2014年7月起,该卡未按规定偿还透支款,透支本金为91,663元。
4.自首与退赔:2017年10月,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同日归还家装信用卡50,000元。
二、争议焦点
1.罪名认定: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应定性为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2.从犯问题:王某在骗取车贷资金过程中,是否应认定为从犯?
3.量刑考量:王某的自首、退赔情节,以及初犯身份,是否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律师工作与结果
辩护人刘敏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通过深入剖析案情、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成功为被告人王某争取到改判,彰显了律师的专业素养与辩护智慧。
1.精准定性,扭转指控罪名
刘敏律师敏锐地捕捉到案件定性问题,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分析,结合王某使用信用卡的实际情形,提出王某的行为实质上是通过虚假身份获取银行贷款,而非典型的信用卡透支消费行为。律师的这一观点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最终将原指控的信用卡诈骗罪改判为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为王某争取到更为准确的罪名认定。
2.有力辩护,排除从犯认定
针对王某在骗取车贷资金过程中是否为从犯的争议,刘敏律师通过梳理证据,指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王某的同案人曾某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构事实的行为,且曾某实际支付大部分购车款,无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律师的有力辩护使得法院未将曾某认定为共犯,从而排除了王某从犯地位的认定,减轻了其刑事责任。
3.充分阐述,争取从轻处罚
刘敏律师充分强调了王某的自首情节、积极退赔行为以及初犯身份,指出这些因素均应作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二审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某的骗取贷款罪从轻处罚,对贷款诈骗罪减轻处罚,最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相较于原判刑期六年九个月,显著减轻了刑罚。
四、结语
本案中,辩护人刘敏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辩护技巧,成功帮助被告人王某实现了罪名的精准认定,排除了从犯地位,充分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罚,显著降低了刑期,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价值与重要作用。这一案例生动展示了律师如何通过精准法律分析、有力证据运用和有效法庭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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