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实践中,我们施工企业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形,建设单位已经有合作的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找有工程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来承接项目,实际由事先确定的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指定分包人”)来对项目进行实施,那这样的项目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存在哪些风险?
首先,建设单位是否具备资信,是否有能力进行履约。
其次,施工企业能否按《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进行完工,当建设单位出现资信不良的情形下,是否有一定的能力进行垫付资金。
再者,指定分包人对甲供材料的管理,以及建设单位与指定分包人存在恶意串通超付工程进度款。
那我们来看看如何规避以上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第一,现在是信息时代,我们还是很容易通过各种手段查询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我们在项目洽谈阶段时,就已经了解到了建设单位的名称,我们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网、启信宝、企查查、裁判文书网以及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进行核查建设单位的以下信息:是否列入失信、注册资金的金额、实缴金额及通过穿透关联公司是否存在诉讼,通过核查失信、诉讼可以了解建设单位是否已经存在违约情形,核查注册资金规模和实缴金额可以说明建设单位注册资本的履约能力,穿透关联企业可以核查是否存在关联企业的风险以及实际控制人是否诚信,同时穿透股东可以规避目前某些企业存在的无自然人股东的风险,完全是通过诈骗和欺诈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点要重点关注,企业在当今的情形下自有自己规避风险,才能予以自救。
第二,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承包供应商库,由承包供应商填写供应商入库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制件,由施工企业项目前期部对承包供应商的资信、施工能力和劳务队伍进行审核。
第三,在项目签订合同前,保存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的证据,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系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发生质量和工程款争议,施工企业不承担责任。同时,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尤其是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及材料领取的使用必须由施工企业工程部对其进行审核,以规避材料的挪用和进度款的超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