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湖南

刘敏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娄底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21:59

  • 执业律所: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07381657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分析与裁判规则

发布者:刘敏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32人看过举报

一、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有权向与其有合同关系且取得财产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支付责任。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合同相对性原则不适用于此类案件。

二、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侯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被告邹某(挂靠被告中格公司)签订了《湘华雅阁大酒店防水工程合同书》,约定将案涉项目的防水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按约完成了部分防水工程,但因项目烂尾被迫退出。后经结算,被告邹某确认欠付原告工程款286885元。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邹某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中格公司和剑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院审判认定:

1.原告与被告邹某之间的《湘华雅阁大酒店防水工程合同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邹某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责任。

3.被告剑成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4.被告中格公司非工程物化利益的享有者、发包方,亦非原告的合同相对方,因此不应承担案涉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四、案例评析:

I.合同效力的认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效力的认定是解决纠纷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邹某之间的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尽管如此,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投入施工并产生费用,因此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II.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

虽然合同无效,但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其权益仍应得到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与其有合同关系且取得财产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邹某存在合同关系,且被告邹某已确认欠付工程款,因此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

III.发包人的责任承担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发包人的责任承担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剑成公司作为发包人,已被确认欠付工程款,因此应在欠付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IV.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限制

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但在建设工程领域,该原则的适用受到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并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剑成公司不能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由免除责任。

V.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实际施工人权益的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在建设工程领域,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发包人在选择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时,应严格审查其资质和能力,避免因违法分包或转包而导致纠纷的发生。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娄底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07381657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71708

  • 昨日访问量

    18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敏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