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索引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湘1302民初1372号
二、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5日,被告肖某银在某公司互联网专属的探探直播平台上注册了ID为2884641250账号,并签订《探探直播主播协议》进行演艺直播,初期结算方式为个人结算形式。2020年9月16日,肖某银加入“君柏·泰山传媒”公会,结算方式变更为公会结算形式。
2020年10月17日,肖某银线上签署《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约定某公司系其直播演艺或同类型节目的独家合作伙伴,未经书面同意,不得与其他相似平台合作或表演。协议签订后,双方初期按约履行,肖某银在探探直播平台进行演艺直播并获得收益分成。
然而,肖某银在未取得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微信视频号等直播平台进行站外直播。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月5日,某公司对其站外直播情况进行公证取证。2021年12月7日,某公司向肖某银发出《警告函》,但肖某银未予回应,并自2021年12月14日起停止在探探直播平台直播。某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肖某银继续履行协议、停止站外直播等冲突行为、支付违约金、赔偿律师费和公证费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三、裁判摘要
法院认为,肖某银的电子签名有效,《王牌主播直播协议》成立并生效。但协议中违约责任条款仅针对肖某银,未约定某公司责任,存在不合理免除某公司责任、限制肖某银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对某公司主张按原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违约金数额由法院依法确认。
某公司因肖某银违约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推广费用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平台相关无形损失,但证据不足以明确损失数额。综合考虑双方约定、肖某银获益情况、合同履行及过错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肖某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因协议未约定律师费、公证费的承担,某公司相关主张未获支持。鉴于双方已无信任基础,合作协议不适宜强制履行,应予以解除,某公司要求肖某银继续履行协议的请求未被支持。
四、启示与总结
(一)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案中,尽管某公司未及时在协议上盖章,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成立且生效。这提醒我们,在判断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不能仅仅依据形式上的签字盖章,更要关注双方的实际行为和意思表示。对于电子签名,只要能证明其由当事人控制且用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具有法律效力。
(二)格式条款的公平与合理
《王牌主播直播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仅约束肖某银而未对某公司进行相应约束,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之处。这警示企业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设定双方权利义务,充分保障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若格式条款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且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三)违约金的确定
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时,法院并非简单依据合同约定,而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损失情况等。这表明,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约定可能不会被法院全盘支持,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及数额。对于难以具体计算的损失,法院会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量。
(四)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与解除
肖某银以自身直播行为履行协议,具有人身属性,双方失去信任基础后,强制履行不再适宜,合作协议应解除。这提示我们,对于具有人身依赖性质的合同,当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可能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对一方显失公平时,应当允许解除合同,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五)证据的重要性
某公司在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时,因证据不足以明确投入和损失,导致其诉求未得到完全支持。这凸显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注重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推广费用支出凭证、预期利益计算依据等,以在可能的纠纷中有力地维护自身权益。
(六)行业规范与诚信原则
在直播行业,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合作应建立在诚信和遵守合同约定的基础上。主播擅自违反独家合作约定进行站外直播,不仅损害了平台的利益,也破坏了行业的正常秩序。平台在与主播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义务,提供合理的发展支持和资源,实现互利共赢。
总之,本案为直播行业及其他类似领域的合同签订和履行提供了诸多启示。各方当事人应秉持公平、诚信原则,合理制定和履行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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