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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杜某、北京转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刘敏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173人看过举报

一、案例概述

2018121日,原告刘某通过被告北京转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转转公司”)运营的“转转二手交易网”,从被告杜某(网名“梦之裳”)处购买了一只卡地亚Love系列玫瑰金4钻手镯(编号:CFK507),交易价格为33800元。刘某在收到商品后发现与平台描述不符,遂与杜某交涉并申请平台介入。平台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用户服务协议,作出退货退款的调处决定。杜某在同意退货后,以退回物品与原商品不符为由拒绝退款并拒绝签收。刘某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将杜某及转转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二、争议焦点

1.刘某要求退货的手镯是否为杜某销售给刘某的手镯:杜某主张刘某存在调包行为,退回的手镯并非其销售的真品,而刘某则认为退回的手镯与购买时收到的手镯一致,且经鉴定为非正品。

2.一审审理是否程序违法:杜某认为一审法院未依法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庭审,程序违法。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刘某杜某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刘某在发现商品与描述不符后,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平台作出的退货退款调处决定,双方均应遵守。杜某虽对退回手镯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判决:

1转转公司退还刘某货款33800元;

2杜某支付刘某鉴定费2000元;

3刘某将所购手镯退还杜某

4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过程中已尽到合理通知义务,杜某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无不当。关于手镯真伪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提供的证据具有高度概然性,足以证明退回的手镯即为杜某销售的手镯。据此,二审法院判决:

1驳回杜某的上诉请求;

2维持一审判决。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以及法院审理程序合法性等法律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刘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与平台描述不符,积极与卖家沟通并申请平台介入,充分行使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法院支持刘某的退货退款请求,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

网络交易平台责任:转转公司作为交易平台,虽未直接参与交易,但提供了交易场所、信息展示服务,并在纠纷发生后进行了调处。法院判决转转公司退还货款,履行了平台协助消费者实现退款的义务。同时,转转公司提供了卖家真实信息,未被认定存在明知或应知卖家侵权而不作为的情形,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程序合法性:针对杜某关于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详细审查了送达过程,认为一审法院已通过多种方式尝试送达,且在杜某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依法缺席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合法。

五、法律建议

消费者:在网购时应仔细阅读商品描述,保留交易记录、沟通证据,发现问题及时与卖家沟通并利用平台规则维护权益。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商品鉴定。

卖家:应确保商品描述真实准确,遵守平台规则和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在处理退货退款纠纷时,应尊重平台调处结果,如对退回商品有异议,应及时提供有效证据。

网络交易平台:应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卖家信息和商品质量的审核,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同时,平台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协助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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