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李某、王某以及案外人李倩三人合伙开办了娄底市娄星区黑铁时代健身俱乐部。李某共出资了24万元,后李某和案外人李倩提出要退出合伙。2017年12月19日,经协商,双方同意将投资款转为借款,王某因此出具了借条,并约定由王某向李某返还24万元,每月利息3000元(即年利率15%),自2018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需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67000元。约定于2018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其中2018年2月15日前还款3万元,2018年3月1日至9月30日每月还款不少于3万元。经双方认可,王某在出具欠条后共向李某偿还122000元。自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9月30日,王某共向李某偿还借款87000元,按照先息后本的规定,其中27000元系偿还利息,60000元系偿还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7月2日,王某共向李某还款35000元,按照先息后本的规定,其中16510元系偿还利息,18490元系偿还本金。此后,王某未向李某支付款项。
二、争议焦点
1.关于王某与李某是否已将涉案合伙投资款转为借款的问题。
2.关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即王某已偿还款项是本金还是利息。
三、裁判摘要
1.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合伙投资款已转为借款的事实正确。王某虽主张涉案借条系被迫书写,其并未将涉案投资款转为借款,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2.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已向李某偿还的款项为利息并无不当。涉案借条上明确载明“若提前还完本金,利息也于当月结算完毕,往后不予支持。”但王某未举证证明其存在提前还完本金,且利息已经结算完毕的事实。
四、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61510元,并支付至2020年7月2日的利息26427元(2020年7月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615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付)。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9元,保全费1520元,由王某负担。
2.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7元,由王某负担。
五、案件启示
1.在经济活动中,无论是合伙投资还是借贷关系,都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
2.当事人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若无法提供证据,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3.对于法律规定的撤销权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权利可能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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