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王某(汽车司机兼中介)与被告李某(银行工作人员)之间的车辆买卖纠纷。2019年,李某声称有车辆待售,王某在查看车辆后,于同年12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支付购车款10万元。李某当日交付车辆及载明某公司为所有权人的行驶证。王某将其中一辆车交予案外人使用。2021年,因某公司被诈骗案,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对案涉车辆及行驶证进行扣押。王某在购车后多次催促李某提供某公司相关手续,车辆被扣押后,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1.一审判决是否“判非所请”:原告王某请求确认与被告李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有效,但一审法院以合同无效为由进行裁判,是否偏离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3.“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在某公司被诈骗案尚未结案的情况下,本案是否应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待刑事案件查明事实后再行审理。
三、裁判摘要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车辆买卖关系。然而,李某非车辆所有权人,无权处分车辆,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他人权益,且王某在明知车辆非李某所有的情况下仍购买,对交易秩序和安全构成冲击,违背公序良俗,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无效。鉴于双方均有过错,且李某过错较大,判决李某返还王某购车款7万元(70%)。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有权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李某无权处分案涉车辆,其行为违法,损害他人权益,且与王某的交易有悖公序良俗,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同时,二审法院查明案涉车辆被扣押系因某公司被诈骗案,双方对此均不知情,且该刑事案件的进展不影响本案合同效力的认定。因此,维持一审关于合同无效及责任分担的判决。
四、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购车款7万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王某负担345元,李某负担805元。
二审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李某负担。
五、案件启示
1.合法合规交易的重要性: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在进行车辆等重大财产交易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签订书面的合同,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卖方应确保对交易标的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买方则应充分了解标的物的权属状况,避免因交易不合规引发法律纠纷。
2.“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条件:并非所有涉及刑事问题的民事案件均需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当民事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能够独立于刑事案件,不依赖于刑事案件结果时,民事案件应继续审理,以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合同效力的法律意义:合同效力是合同纠纷中的核心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双方应依法处理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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