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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权益与执行异议:一场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博弈

发布者:刘敏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 |204人看过举报

一、案情简介

在一场涉及某华公司与刘某希、曾某彦等人的股权转让、保证合同纠纷中,某地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125日作出裁定,对刘某希、曾某彦等人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进行冻结,并通知当地国土资源局预查封了刘某希、曾某彦等人联合竞得的土地。20157月,法院判决刘某希需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曾某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刘某希、曾某彦并未履行义务,某华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在预查封期限届满后,法院作出续行预查封裁定。此时,梁某军、潘某萍等土地共有人对续行预查封提出异议,法院裁定中止对部分地块使用权的执行。某华公司对此不服,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法律困境与挑战

1.查封裁定对涉案土地共有人的效力争议

潘某萍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查封裁定并未对涉案土地的共有人产生法律效力。他们指出,原审法院在执行裁定书及预查封案涉土地时,未及时通知其他共有权人,导致共有人权益受损。

2.一审法院是否超诉讼请求审理

上诉人进一步指出,某华公司在诉讼请求中仅要求执行刘某希、曾某彦在共有财产内的权益,而原审法院却准许执行整个土地,这无疑侵犯了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冷水江市玻璃厂GT2011-471)、GT2011-472)号二宗土地)进行执行,驳回某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潘某萍等负担。

2.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潘某萍等上诉人的诉求,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潘某萍负担。

四、诉讼策略

1.某华公司的诉讼策略

某华公司坚持主张继续执行刘某希、曾某彦在土地使用权中的权益,强调查封裁定的有效性,并指出分割协议未经其认可,不应影响执行程序。

2.潘某萍等上诉人的诉讼策略

上诉人潘某萍等人则主张查封裁定对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同时指责一审法院超出了某华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侵犯了共有人权益。

五、总结与启示

本案是一起涉及土地使用权查封、分割以及共有人权益保护的复杂法律纠纷。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法院的查封裁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需经债权人同意。即使其他共有人在涉案土地中享有权益,也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共有财产的执行,他们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此案提醒我们,在参与土地竞买、共有财产处置等经济活动中,必须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合法程序,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对于涉及共有财产的纠纷,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共有人,都应积极寻求专业法律咨询,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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