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车主过来咨询。咨询人将车辆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亲戚,车辆发生事故后致人受伤,车辆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伤者进行赔付后,保险公司向驾驶人、咨询人进行追偿。法院判决驾驶人和咨询人承担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交通事故中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应当认定车辆所有人有过错,并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有权向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进行追偿,驾驶人是侵权人,为保险公司追偿对象之一,车主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侵权人之一,也是保险公司追偿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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