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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合同纠纷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分析

发布者:刘敏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167人看过举报

一、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李某某、曾某雄、曾某祥与某和健康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和公司)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曾某因中风后行动不便,其子曾某雄于2018221日将其送往某和公司寄养。双方口头约定试入住7天,若满意则签订正式合同。曾某雄缴纳了1000元押金,并要求尽量让曾某自主进食。某和公司发放了《入住老人潜在意外风险告知书》。然而,曾某雄并未及时办理正式入住手续,但曾某继续留在某和公司寄养。201832日,曾某在尝试独自食用汤圆时发生窒息并不幸身亡。

二、争议焦点

1.涉案养老服务合同是否成立:双方虽未签订正式合同,但曾某实际入住并接受某和公司的养老服务,且曾某雄已支付押金,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

2.曾某的死亡赔偿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曾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应按照何种标准计算,是否应考虑曾某的年龄、健康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

3.是否存在遗漏的必要费用:曾某死亡后产生的尸体检验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是否已全部纳入赔偿范围,是否存在遗漏的必要费用。

4.一审法院关于责任分担的判定是否公正:某和公司是否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其在曾某窒息死亡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未尽到合理的看护义务、提供不易吞咽食物等。

5.李某某、曾某雄、曾某祥的上诉是否超出了法定时限:李某某、曾某雄、曾某祥提起上诉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和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某、曾某雄、曾某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体检验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94,728元(含被告已支付的尸体检验费用10,000元);驳回李某某、曾某雄、曾某祥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双方各负担2,312.5元。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曾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体检验费及李某某、曾某雄、曾某祥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损失735,047.5元,由某和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20,514.25元(含已支付的尸体检验费用10,000元);驳回李某某、曾某雄、曾某祥的上诉和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6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38元,合计9,563元,由李某某、曾某雄、曾某祥负担6,694元,某和公司负担2,869元。

四、诉讼策略

1.李某某、曾某雄、曾某祥主张某和公司应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认为某和公司明知曾某体质特殊却未制定特殊看护方案,提供不易吞咽的汤圆且无人监护导致曾某死亡,并提出产生了相关费用。

2.某和公司辩称提供汤圆无过错,曾某死亡是意外事件,双方不成立养老服务合同关系,且认为李某某、曾某雄、曾某祥上诉超过期限,赔偿标准及费用计算有误。

五、执业思考

在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养老服务合同的成立与责任认定是关键。对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入住老人的身体状况,制定合理的护理和饮食方案,并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对于家属而言,在选择养老服务时要明确合同条款和服务内容,同时在老人入住期间保持沟通和关注。

在法律实务中,准确判断合同关系的成立、责任的划分以及赔偿标准的适用至关重要。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责任的承担也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此外,对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各方都应严格遵守,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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