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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购买被告房屋,被告拒绝协助过户,律师代理原告胜诉

发布者:吴多多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30日 3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多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多多、李林,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2010年10月3日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转让房产协议》合法有效;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转让房产协议》,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手续;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在2010年10月3日所签订的转让合肥市瑶海区东景苑A*楼**室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产协议》有效;

  二、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某将合肥市瑶海区东景苑A*楼**室房屋的产权登记转移至原告王某某名下;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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