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孝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山东
陈孝东律师 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合同纠纷
陈孝东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8863244999@163.com 06:00-23:59
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6:00-23:59

  • 执业律所: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6324499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2026年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指南

2026-10-04

发布者:陈孝东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71人看过举报

一、核心诉讼结论

租赁合同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数量最多的类型之一,涉及合同效力认定、优先承租权行使、转租效力、违约金调整、装饰装修物处理、押金返还、诉讼时效起算等多个核心争议点。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同无效情形、装饰装修物处理、多重租赁履行顺序等作出系统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优先承租权制度,赋予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本文梳理租赁合同效力、优先承租权、转租、违约金调整、装饰装修物处理、押金返还、诉讼时效及行动清单。

二、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一)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无效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司法解释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多重租赁的履行顺序

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优先承租权的行使

(一)法律依据与制度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该规定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优先承租权制度,立法宗旨在于协调出租人财产处分权与承租人居住稳定性需求,通过保障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持续性利用权益,落实租购同权政策目标。

(二)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111-001)的裁判要旨,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优先承租所依据的“同等条件”一般为租赁物的用途、租金、租赁期限、支付期限和方式等可直接影响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可获利益的关键要素。承租人经营范围不符合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的,不符合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同等条件”。

(三)出租人的通知义务

根据入库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出租人有继续出租房屋的意愿,且与第三人确定了租赁合同的内容,出租人应当将相关内容向承租人全面、不迟延地通知,保障承租人能够行使优先承租权。

优先承租权的行使主体原则只能是房屋租赁合同相对方承租人,次承租人不得直接向出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出租人收回房屋自用或空置后,在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即丧失优先承租权。

四、转租的法律效力

(一)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三)次承租人的法律地位

基于合同相对性,优先承租权的行使主体原则只能是房屋租赁合同相对方承租人,次承租人不得直接向出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无权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应依法腾退。

五、违约金与押金

(一)违约金调整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重要提示:百分之三十是调整的“触发标准”,而非“目标标准”。违约金调整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当事人没有主张调整的,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调整。违约金调整应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一条,租赁经营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的判赔期间为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非违约方要求赔偿合同剩余期间内全部净利润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重新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

(三)押金的返还规则

房东扣除押金需以实际损失为限,且需举证证明损失存在及因果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房东主张房屋损坏是承租人居住期间造成的,举证责任在房东。在与房东沟通或采取法律途径时,应保留租赁合同、交接记录、押金收据等证据。

六、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一)合同无效时的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二)合同解除时的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租赁期间届满时的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诉讼时效

(一)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房屋租金按月支付是一种典型的分期履行债务。根据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租赁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的,每一笔租金的诉讼时效应从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区别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后者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此约定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合同作为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务,不适用该规则。

在租赁合同持续履行的前提下,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可一并计算,只要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效尚未超过最后一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即可。

(二)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八、举证责任分配

(一)押金返还纠纷的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房东主张扣押金有合理理由的,需举证证明损失存在及因果关系。房东扣除押金需以实际损失为限。承租人主张退还押金的,应提供租赁合同、押金收据、交接记录等证据。

(二)装饰装修物纠纷的举证责任

主张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一方,应提供装饰装修合同、费用凭证、评估报告等证据。主张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提供相关证据。主张对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提供违约事实的证据。

(三)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

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应对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守约方主张违约金合理的,应对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调整。

九、行动清单

1. 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方式、押金数额、违约金标准、装饰装修处理、优先承租权等核心条款。

2. 核实房屋合法性:签约前核查出租人是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避免因违法建筑导致合同无效。

3. 转租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转租的,应事先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避免出租人行使解除权。

4. 装饰装修须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的,应事先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明确合同解除或届满时的处理方式。

5. 保留押金收据和交接记录:退租时与房东共同确认房屋状况,保留交接记录,避免押金返还纠纷。

6. 关注优先承租权行使:租赁期限届满前,如出租人有继续出租意愿,应主动提出续租申请,要求出租人通知同等条件。

7. 违约金约定应合理:约定违约金时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能被法院调减。

8. 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应合理:出租人主张承租人违约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判赔期间为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非剩余全部租期。

9. 关注诉讼时效:分期支付租金的,每一笔租金的诉讼时效应从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0. 及时固定证据:保留租金支付凭证、沟通记录、房屋交接记录、装饰装修费用凭证等,为可能的诉讼做好准备。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枣庄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324499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659450

  • 昨日访问量

    195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孝东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