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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医院误诊致使患者病程延长痛苦增加经济负担加大的案例

2018-05-28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575人看过举报


宁阳县医院误诊致使患者病程延长痛苦增加经济负担加大的案例

泰安医疗案件律师推荐:北京鉴定所认为医方对患者体格检查不够详细,无辩证施治方案等记载,考虑到宁阳县xx人民医院的等级,设备条件,医生临床经验以及本案被鉴定人三次就诊科室均为中医门诊,诊断存在困难等因素,综合分析认为,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病程延长,痛苦增加,加重经济负担的损害后果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

案情:本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为错误诊断、治疗,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病情恶化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对被告的医疗行为作出如下分析:“1.审核患者于宁阳县xx人民医院中医科三次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发现,医方对患者体格检查不够详细,无辩证施治方案等记载,××的及时诊断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程延长,痛苦增加,加重经济负担的损害后果。××、高血压’的诊断与三次病历所记载的患者病情及开具的药方治疗目的不符,存在过错。2.……根据患者病情,医方先给予其补益肺气、化痰止咳、健脾和胃等治疗,后根据患者病情变化,辩证施治给予疏风散寒、宣肺止咳、清热解毒等治疗符合中医诊疗原则。3.……考虑到宁阳县xx人民医院的等级,设备条件,医生临床经验以及本案被鉴定人三次就诊科室均为中医门诊,××的诊断存在困难等因素,综合分析认为,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病程延长,痛苦增加,加重经济负担的损害后果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

诉讼中原告还主张被告明知不具备医疗条件和设备,应及时告知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转诊手续,但被告却强制留原告治疗,被告的该行为也延误了原告的治疗;

本院认为,原告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县医院中医科就诊,连续就诊4次,期间被告对原告的治疗措施始终为服中药治疗,且为原告出具××、高血压建议长期服中西药治疗”的《诊断证明书》一份,后被告在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情况下去山东省胸科医院住院就诊并住院,××、肺部感染、××的事实清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在对上述事实分析认定后作出县医院的过错与××程延长,痛苦增加,加重经济负担的损害后果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原告予以认可,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递交证据证明鉴定存在无效的情形,对于没有诊断出原告患有××、肺部感染、××(被告对原告疾病的诊断为××、高血压),被告认为是受医疗条件和设备的限制,不可能对原告的疾病及时作出诊断,该解释不能否认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只能减轻被告的过错,且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已对此作了考量,故该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意见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轻微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以15%为宜。关于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了原告是其公司的在册职工,正常工作期间月工资收入低于2015年度山东省建筑行业人均收入55292元的标准,依法认定为计算本案误工费的依据。

原标题:xxx与宁阳县xx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宁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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