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院情况:患者入院前5小时被家属发现歪倒在地,意识不清,右侧肢体活动不利,当时无肢体抽搐,无大小便失禁,遂至市某某人民医院就诊,急查头颅CT未见出血,考虑急性脑梗死,患者发病时间不详,治疗上予以甘露醇、吡拉西坦、泮托拉唑治疗,为求诊疗入住泰安市某某医院急诊就诊,急查头颅MRI提示脑梗死(急阅片),为求进一步诊疗收入ICU。入院症见:患者意识不清,GCS评分8分(F2V1M5),精神差,右侧肢体活动不利,双眼左侧凝视,事由恶心呕吐,呕吐内容物,二便未见。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急诊全麻下行全脑血管造影+血管内介入治疗,术后因双侧瞳孔不等大查CT显示脑出血,脑病外科急诊全麻下行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入ICU监护治疗;入ICU后根据检验检查记过补充相应诊断,治疗予呼吸机辅助通气,药物予白眉蛇血凝酶止血、奥拉西坦营养脑神经、依达拉奉抗氧自由基、泮托拉唑抑酸护胃、美洛西林舒巴坦抗感染等对症治疗,经治疗后患者仍处于深昏迷状态,7月1日患者家属要求自动出院。2019年7月2日某某死亡,并在市某某殡仪馆火化。
泰安市泰山区卫生健康局委托山东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于泰安市某某医院对某某行经皮脑动脉造影+血管内介入治疗有无过错;若存在过错与其脑出血及脑疝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多少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在分析说明中记载:(一)关于手术指征,医院选择经皮脑动脉造影+血管内介入治疗符合《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早期血管内介入诊疗指南2018》的要求,不存在过错。(二)1.关于泰安市某某医院对某某行径皮脑动脉造影+血管介入治疗存在的过错、过错与脑出血及脑疝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医方只是继续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对症处理,至于具体观察什么,医方并未提及。以上说明医方对于某某术后血压情况未给予充分重视,对于血压偏高也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因此,医方存在过错。2.关于告知,医院告知是针对溶栓的风险告知,但医方进行的是“全脑动脉造景+急诊脑血管内介入治疗”,应针对本次手术的风险进行告知。以上说明,医方虽然形式上进行了告知,但存在告知不认真、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医方存在不足。综上,医方对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泰安市某某医院对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脑出血(脑疝)这一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0-30%。
原标题:某甲、某乙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