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强律师网

执业以来成功办理数百起各类民刑事案件.共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IP属地:山东
马家强律师 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马家强律师

08:30-17:30
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8:30-17:30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9211445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交通事故骨折因未放置外固定支架固定造成的医院过错责任案例(泰安医疗纠纷律师推荐)

2026-01-18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74人看过举报

事实如下:陈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新建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向南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某受伤,后于被告山东国欣颐养集团新汶中心医院治疗。陈某某202X年X月XX日在该院行闭合复位外固定固定术,术后出现呼吸减慢、心跳下降,并于202X年X月XX日临床死亡。

山东东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原告的亲属系左股骨骨折致肺脂肪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

山东正合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认为,“山东国欣颐养集团XX中心医院对被鉴定人陈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未放置外固定支架固定该过错行为是其发生死亡的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为20%-30%”。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对陈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承担次要原因,结合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本院酌情认定为20000元。

原标题:翟XX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泰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79211445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870708

  • 昨日访问量

    83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马家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