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如下:陈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新建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向南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某受伤,后于被告山东国欣颐养集团新汶中心医院治疗。陈某某202X年X月XX日在该院行闭合复位外固定固定术,术后出现呼吸减慢、心跳下降,并于202X年X月XX日临床死亡。
山东东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原告的亲属系左股骨骨折致肺脂肪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
山东正合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认为,“山东国欣颐养集团XX中心医院对被鉴定人陈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未放置外固定支架固定该过错行为是其发生死亡的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为20%-30%”。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对陈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承担次要原因,结合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本院酌情认定为20000元。
原标题:翟XX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