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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医疗损害赔偿律师推荐医院对车祸伤者抢救存在过错致赔偿的案例

2026-09-13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 |7人看过举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xx驾驶小型轿车载x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护栏部分损坏,致xxx受伤,xxx受伤后在xx中心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法院委托北京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是:

(一)xxx临床死亡原因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的病理生理学机制。

(二)1.病历书写记录时间不准确,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2.对多发伤的观察、处理不够及时3.创伤失血性休克的抢救;…根据安全输血护理记录单记载,患者住院期间输血3次,共3.5单位,患者创伤严重入院时已存在失血性休克,应紧急扩容(液体复苏),同时备血输血医方备血时间偏长、输血量不足,也无加压输血记录。由于医方的抢救记录过于简单,抢救措施和药物在医嘱中也无体现,目前的抢救内容不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的抢救规范(止血措施和扩容输血措施都不够积极有效),存在缺陷。4.告知义务履行不完全;被鉴定人xxx经120急救车送入医方急诊时,病情严重,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挫裂伤外伤(头面部、颈部、胸、腹、骨盆、四肢)、双肺挫伤、脾挫伤?、骨盆骨折合并盆腔脏器损伤、左髌骨骨折合并膝关节损伤,医方应向患方告知病重,入院时已存在失血性休克,病情危重,医方应向患方告知病危,但在送检病历中未见患方签字认可的告知书,即便当时因抢救来不及签署医疗文件,事后也应补签。应认为医方告知义务履行不完全,存在不足。综合分析医方的诊疗过程及上述情况,应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xxx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三)关于参与度评定:被鉴定人所患左胫骨近端开放粉碎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左膝后软组织撕裂并血管神经损伤、骨盆多发骨折并盆腔挫伤、左膝关节损伤、左股骨髁骨折、左大腿外伤、肋骨骨折并胸腔积液、双肺挫伤、肝脾损伤并腹腔积血、腹膜后挫伤、肠系膜挫伤、多发皮肤组织挫裂伤、全身多发复合伤等属于其自身原有疾病。失血性休克与其创伤相关联,创伤造成机体大量失血所致有效循环血量减少、组织灌注不足、细胞代谢素乱和器官功能受损。xxx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在原有严重损伤的基础上因创伤失血性休克,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考虑到疾病的发生发展特点,也考虑到医方的医疗技术水平情况,结合患方的自身情况和医方上述医疗过错情况,综合考虑,建议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鉴定意见:山东xx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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