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强律师网

执业以来成功办理数百起各类民刑事案件.共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IP属地:山东
马家强律师 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马家强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08:30-17:30
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8:30-17:30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9211445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什么是植物生存状态|怎么为无行为能力确定监护人|泰安交通事故律师介绍案例

2026-09-22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56人看过举报

基本事实:某友驾驶重型自卸半挂车与董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肇事,致董某受伤,车辆损坏。

泰安某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董某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董某病情尚未稳定,治疗尚未终结,不符合鉴定时机,要求鉴定机构给予书面回复。

鉴定中心针对该异议,答复如下:“关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的鉴定时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附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附录B.1植物生存状态诊断标准:①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②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③有睡眠一觉醒周期;④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⑤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⑥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⑦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指脑损伤后上述表现至少持续6个月以上,且难以恢复。

关于是否需要经特别程序确定法定代理人,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董某已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无意识、无语言、认知功能完全丧失,一级伤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董某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商定由其子作为董某的监护人,不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商确定的监护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再经特别程序确定,若再经特别程序,增加当事人诉累,还浪费司法资源,故对保险公司辩称需经特别程序的辩称不予采纳。

如果你遇到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不明白或者需要我代理索要赔偿都可以网上搜索泰安马家强律师找到我的联系方式联系我。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泰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79211445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68281

  • 昨日访问量

    81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马家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