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泰安发生医疗事故怎么办|出院后在家死亡没有尸检既无鉴定意见又没有其他意见打不赢官司案例
2026-09-13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5人看过举报
被告医院提供X卫生院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内容为:死者系XX村人,于202X年9月X日在家中死亡,其死亡前未到该院检查、治疗、抢救,由居住地村医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书注:死于救治机构以外的死亡原因系死后推断,并由该院盖章。被告主张,该证据证实原告提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由村医开具,没有相应的医疗材料,系个人主观推断,没有客观性。。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X人民医院对患者时某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如果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对参与度进行鉴定。
法院先后委托山东银丰金正司法鉴定中心/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所均以本案较为疑难、复杂,已超出其鉴定能力,向本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将本案鉴定退回。最后没有鉴定机构能够受理本案鉴定。
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承担责任应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对患者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经本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均未能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作出鉴定结论。本院认为,相关鉴定机构不能作出本案鉴定意见,与患者死亡后未作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有关。对此,原告等死者亲属未对死者进行尸检,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原告未提供其他被告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故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