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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手术操作不当造成患者残疾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律师

2026-10-01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50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王某因意外摔倒被玻璃划伤右手,到中心医院处住院治疗,在中心医院处共住院治疗两次,第一次诊断为:1、右手正中神经开放性断裂;2、右手示指屈指肌腱开放性断裂,并行“右手切割伤清创探查示指屈指肌腱吻合及正中神经吻合术”;第二次主要诊断:右手示指屈指肌腱断裂术后,其他诊断:右手正中神经断裂术后,并行“右手示指屈指肌腱断裂术后肌腱吻合术”。出院后,因王某右手一直肿胀,屈伸受限,到省立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手肌腱粘连;2、右手外伤术后。在该院行“右手示中指瘢痕松解+屈肌腱粘连松解术+肌腱移植术”。

法院委托山东某司法鉴定所就中心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1.中心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探查欠细致、手术操作不当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及后果回避义务的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多次手术治疗)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原因力大小)为起主要作用。

法院准予被告中心医院申请追加省立医院为本案共同被告。被告中心医院申请对两个医院在对王某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进行重新鉴定,理由为:由于省立医院的病历不是全部的病历,应当在省立医院提交全部病历后重新作出鉴定结论。法院审查后,依法准予被告中心医院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后,中心医院超期未缴费,致使鉴定机构作了退案处理。因此,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山东某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具有合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被告中心医院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相反且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书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其内容合法有效,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中心医院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参与度(原因力大小)为起主要作用,因此对原告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中心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介绍:泰安马家强律师,具有法医学、法学双学历,通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进修贵州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能够根据病历材料为当事人详细分析医疗过错,进行诉前评估伤残等级。截至目前马律师代理的医疗损害、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胜诉率超过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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