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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保险律师告诉你孩子在学校和同学玩闹受伤谁应当赔偿
2026-10-04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 |45人看过举报
本事实:原告课间嬉闹时为躲避被告刘某推搡追逐摔倒受伤。当日,原告被送至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震荡等。被告小学在学校墙壁处贴有“上下楼梯靠右行严禁拥挤保平安”“楼梯走廊不奔跑安全第一真是好”的安全标语及中小学生守则。
被告小学在被告财险泰安分公司处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因学校疏忽或过失导致学生人身伤亡,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原告与刘某均已满9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二人嬉闹行为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原告在课间嬉闹时为躲避刘某追逐摔倒受伤,二人对原告的受伤均有一定的过错,刘某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根据监控录像、结合原告的受伤过程,法院认为原告受伤系因与被告刘某嬉闹所致具有高度盖然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对刘某造成原告损害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该赔偿费用可先从被告刘某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王某、刘某某支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小学辩称学校在多处张贴标语、行为规范,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注意事项进行提醒、要求,学校尽到了应尽的责任,但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除了进行口头宣传、对学生提出要求外,更重要的是学校的落实举措。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原告受伤的地点在卫生间水房附近,其摔倒是在其跑动过程中脚下发生侧滑导致的,结合原告摔倒的姿势及跑步的状态,因为地滑导致其摔倒存在高度盖然性,故学校并未尽到完全的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小学在被告财险泰安分公司处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财险泰安分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限额范围内代替小学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原告受伤的过程、学校安全管理等因素,
本院认为,对原告受伤后的损失,以原告承担10%、被告刘某承担70%、被告小学承担20%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