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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死亡没有尸检鉴定机构不受理|通过专家咨询意见胜诉案例|泰安医疗纠纷律师推荐
2026-09-15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4人看过举报
基本事实:隋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于某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天,出院诊断为:脑震荡、慢性肾脏病5期、韦格纳肉芽肿病、双肺结节、面部挫伤、动静脉造瘘术后等。之后隋某又住院治疗14天,出院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右下肢软组织感染并脓肿形成、多器官功能衰竭、肺部感染、韦格纳肉芽肿病、双肺结节、动静脉造瘘术后、消化道出血等。最后在医院死亡,死亡原因为尿毒症。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隋某死亡与交通事故关联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分别委托威海正一司法鉴定所、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德州德弘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均因鉴定要求超出其机构鉴定能力不予受理终止鉴定。
诉讼中,原告提交山东某法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临床咨询意见书一份,载明:隋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外伤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其中分析论证中载明:隋某患有慢性肾衰,而在住院是因为“右下肢软组织感染”,在住院期间并发了肺部感染。在感染时全身分解代谢增强,残余肾负荷加重,损伤肾小球;另外感染可导致间质成纤维细胞增生,单核巨噬细胞及淋巴细胞浸润和细胞外基质堆积,使肾小管和间质的病变不断加重,最终因尿毒症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心、肺、肾)而死亡。因此,感染是本次慢性肾衰加重并发生尿毒症死亡的重要原因。
法医学专家郑某某出庭作证。郑某某提交山东某法鉴咨询服务中心营业执照一份,载明经营范围为法医鉴定(法医病理: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方式等),提交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一份,载明从事专业为法医,提交山东某法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郑某某,副主任法医师,系我单位聘请法医专家,特此证明。郑某某述称,其系根据医院病历中记录的临床诊断的死因进行认定,尿毒症是一种自身疾病,但尿毒症本身如果没有其他外在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导致隋某死亡,因隋某最后住院是因为右下肢的软组织感染在住院期间引发肺部感染,感染因素与外伤有一定关系,加速本身尿毒症的病情导致死亡,所以外伤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隋某的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在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侵权类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往往需要以专业鉴定意见作为依据,但鉴定意见并非因果关系认定的唯一依据,在鉴定机构不接受委托或者无法做出鉴定意见情况下,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及全案事实进行综合审查。
法院多次委托鉴定机构对隋某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但因“被鉴定人遗体已火化且未经病理解剖”“鉴定要求超出本中心业务能力”“因伤情病情复杂,死因不明,我所能力所限”等原因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自行委托山东某法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咨询意见书,该意见书中载明隋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外伤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且山东某法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专家郑某某亦出庭说明隋某最后住院是因为右下肢的软组织感染在住院期间引发肺部感染,感染因素与外伤有一定关系,外伤与死亡之间存在存在因果关系。即便咨询意见书在程序上略微存在瑕疵,但该意见书明确了隋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外伤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故对该意见书,法院予以采信,判令保险公司按相应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