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泰安案例来看车辆损失达到什么程度为推定全损
案情:对于车辆损失,经我院依法对外委托,山东×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及事故合理性、关联性评估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鲁J号小型轿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元。被告财险市分公司对法院依法对外委托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车的评定不合理,车辆损失达不到报废标准,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依申请,我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员出庭。庭审过程中,被告方认为鉴定价格过高,对部分零件是否需要更换还是维修提出异议,同时申请复勘来确定涉案车辆是否已经实际维修,要求鉴定人员作答。鉴定人员答复其公司依据山东省鉴定操作规范规定,采用的是山东省物价局官网登记的配件报价,在车辆损失达到新车价值的50%,旧车价值的80%时推定车辆全损,涉案车辆已经超过上述两个标准,对于涉案车辆是否实际维修,鉴定人员表示不知情且不在其鉴定范围,鉴定人员向法庭提交配件损失明细及车辆受损后的照片证实鲁J号小型轿车车辆受损达到推定全损标准,其鉴定结论无误。本院认为,涉案车辆是否已经实际维修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涉案车辆是否达到推定全损标准及相关配件的鉴定价格是否符合相关鉴定标准,鉴定人员对此作出说明,被告当庭提交的委托维修估价单、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代询价单)等证据予以反驳,但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无法推翻鉴定结论,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故对被告提起的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本院依法采信经双方选定,由我院依法委托山东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对鲁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认定元。对于施救费,原告提供发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项费用系原告为处理本次交通事故实际支出的费用,且提供了相应的发票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施救费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鉴定费,原告提交鉴定费发票,证实原告为鉴定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车辆损失花费元。本院认为,该项费用系原告为处理本次交通事故实际支出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路产损失,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