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律师推荐保险公司赔偿为直接损失,不赔增值税部分案例
案情:原告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定期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普通货物。原告委托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货物一批,物流有限公司委托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张驾驶的汽车,因车辆起火导致运载的原告托运货物全部烧毁。对于货物损失情况,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承运车辆运输途中火灾事故百货受损案最终报告一份,该报告载明:此次事故属于本保单承保范围,保险责任成立,定损金额为145XXX元、理算金额为124XXX元。原告质证称,被告提交的报告中遗漏了两项,包括XX公司的727XX元和X公司的62X元。在认定货损中不应扣除增值税和10%的利润。
本院认为,关于赔偿数额,双方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定损金额为145XXX元,被告主张扣除10%的利润无依据,应认定为定损金额,即145XXX元。对于原告主张的XX公司727XX元和X公司的622X元,原告提供了货物托运单、物品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能够证实损失情况,本院对扣除增值税部分予以认定,即认定621XX元和622X元。对于原告要求的定损金额应包含增值税部分,本院认为,保险公司赔偿数额应为直接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赔偿内容包含增值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享有5%的免赔率,在免赔率范围内,免除被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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