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律师推荐案例 患者挂床长期住院是否属于过度医疗行为
原标题:高某与魏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期住院是否属于过度医疗行为的司法认定。案例编写人:李智辉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8月10日第06版 | 本文仅供学习。
【裁判要旨】伤者超出合理限度长期住院,是过度医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判断:一是分析住院时间与伤情程度是否相称,二是向经治医院和医生调查相关情况。具体如下:1、住院时间的长短应当与伤者损伤程度相平行。一般而言,受伤程度越重,住院时间越长;反之,则越短。一审法院依据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相关规定,作为判断高某损伤需要住院时间的参照标准。虽然在该评定准则中未能找到明确答案,但可以在该评定准则中找到与高某损伤最相类似的三种损伤进行比较:关节韧带损伤、主要肌腱断裂、肢体离断,误工时间分别规定为70日、70日、90日。前两种损伤即关节韧带损伤、主要肌腱断裂与高某的双膝半月板损伤,难以判断孰轻孰重,但肢体离断损伤很明显重于高某的双膝半月板损伤,高某住院时间为320日,是肢体离断损伤误工时间的三倍以上,明显超过合理的限度。限于医疗专业知识,法官对于此类问题的判断可能有些难度,克服的方法除咨询医疗专家外,还可以与以往类似案例进行对比。笔者曾办理过交通事故伤者伤残评定为三级、住院时间仅为92天(误工期确定为199天)的案例,本案高某伤残评定为十级,住院时间与伤残程度,同样也明显不成比例。2、任何损伤都存在一个相对确定的医疗终结时间问题。所谓医疗终结时间,是指损伤之日至经治疗达到治疗效果稳定之日的时间段,医疗终结时间的相对确定意味着住院时间的相对确定(医疗终结时间等于住院时间加上必要的门诊时间)。由于医疗终结时间对于每个人存在一定的个体差异,因而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医院方面无疑对于伤者伤情、选择何种治疗方案以及需要多长的住院治疗时间最为了解。因此,法院向伤者的诊疗科室尤其是经管医生进行调查极有必要。高某经管医生反映已告知高某:住院治疗意义不大,因高某按时交付了住院费,医院没有强行责令高某出院。医院反馈意见说明高某住院超过医疗终结时间,并且高某在庭审中,对其长期住院始终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高某长期住院属于过度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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