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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泰安交通事故死亡处理人员丧葬费亲属交通费误工损失费

2021-01-09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1115人看过举报

2020年泰安交通事故死亡处理人员丧葬费亲属交通费误工损失费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2020年山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84089元,丧葬费为42044.5元;事故处理人员交通费1000元;亲属误工损失1200元。

案情:2020年被告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泰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泉大街路口北侧时,与前方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韩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经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岱岳区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亲属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岱岳区大队委托山东阅微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多发骨折等复合外伤死亡,体表损伤交通事故碰撞、跌倒可以形成。被告是被告经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是履行职务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家庭成员证明、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于死者和被告的各自过错共同导致事故发生,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是被告经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是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经贸承担。被告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华安财保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部分由被告华安财保在交强险内承担,超出部分由被告华安财保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第二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死者系行人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百分之八十五的责任。因此关于原告交通事故损失的数额本院确定如下:

1、死亡赔偿金465619元。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11年,为465619元。

2、丧葬费42044.5元。山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84089元÷2,为42044.5元。

3、事故处理人员交通费1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根据本地习惯和居住情况,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1000元。

4、亲属误工损失12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结合本地习俗和经济状况,本院酌情按亲属3人每人每天80元,计算5天,误工损失为3×80元/天×5天=1200元。

原标题:李xx等于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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