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XX因腹痛伴呕吐入被告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诊断为“胃潴留、肠梗阻、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同年8月17日在准备转院过程中,陈XX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被告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双方共同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符合急性腹膜炎致中毒性休克而死亡。”
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新泰市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原因”,在该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说明处载明,“……院方在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没有密切动态关注其病情变化,未进行动态血常规、CRP、降钙原、血气分析等检查,同时对于B超、腹部平片未明确具体病因后,也未积极行其他辅助检查(如CT等)以明确病因。在儿科会诊诊断“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后,未将患儿病情详细告知患者家属,在2021年8月16日21:05后直至患儿家长要求出院,无病程记录,患儿夜间情况不明,出院前也无细致查体,对于患儿危重症识别欠佳。综上所述,新泰市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对动态病情变化、辅助检查、告知等方面均存在不足,存在注意义务、结果回避义务不足的过错,如院方能积极完善辅助检查、动态观察病情,正确诊断患儿疾病并加以有效治疗,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患儿因腹膜炎致中毒性休克死亡。新泰市XX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其自身资质和水平相适应,该院如能认真考量自身的能力、水平及患儿实际情况及时将其转上级三甲医院救治,或许患儿还可能有一线生机。考虑到幼儿抵抗力差、起病急、原始病灶不明确、疾病发展快为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院方的过错与陈思诺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原因。”
原标题:陈xx、苗xx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