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如下:原告亲属某某因摔伤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肺栓塞,慢性心力衰竭急性发作、胸12椎体爆裂骨折、急性完全性截瘫、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肺挫伤、胸腔积液、胸椎棘突骨折、低蛋白血症。被告为某某行胸12椎体爆裂骨折并完全截瘫切开复位椎管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麻醉时发现患者心率下降,血压降低,血压饱和度降低,立即给予升压药物,并通知院领导及相关科室参加抢救。当时经综合分析后初步判断:右下肢深静脉血栓栓子脱落导致肺栓塞。经积极的抗休克治疗,某某逐渐恢复窦性心律,血压逐渐升高,后转入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转入时患者神志未恢复,经相应治疗后韩某某意识转为模糊状态。之后某某出现心跳停止,被告给予心肺复苏术,给予肾上腺素、阿托品静脉推注,抢救30分钟,某某无自主心跳,被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肺栓塞;慢性心力衰竭急性发作。
诉讼中经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颐养健康某中心医院在为被鉴定人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注意义务、结果回避义务不足的过错,该过错与某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被告医院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但不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其申请重新鉴定,事实和理由是:一、本案患者自身损伤严重,入院时医患沟通中即将可能出现的各种严重并发症及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告知患者家属。二、本例患者具备最佳手术窗口期,且患者发生可能的肺栓塞情形时手术尚未开始,患者死亡是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即使采取物理性植入的滤网的措施也不能完全避免。三、患者死亡后,院方告知家属是否同意尸检,患者家属拒绝尸检。由于没有尸检,真正的死亡原因不能确定。四、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也不违背《创伤骨科患者围术期下肢静脉血栓形成诊断及防治专家共识》(2022年)的治疗原则。法院认为,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系受本院委托,原被告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被告不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对其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对该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信。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