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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医疗律师告诉你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从专业角度陈述意见有用吗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279人看过举报

泰安医疗律师告诉你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从专业角度陈述意见有用吗

案例: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分析认为:1.关于损害后果:……依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听证会情况分析,认为被鉴定人的死亡原因为“其‘经鼻垂体瘤切除术’术后瘤腔出血压迫呼吸中枢致呼吸衰竭死亡”的可能性大。2.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1)关于北京xx医院诊疗行为的评价。①医方做出“复发垂体腺瘤”的入院诊断成立,具有手术适应症,医方选择“内镜经鼻垂体瘤切除术”的术式符合患者当时病情需要,术前医方就该手术的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并取得家属的签字,医方上述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②关于术后病情变化的处理被鉴定人行“内镜经鼻垂体瘤切除术”术后腰大池持续引流出血性液,3月12,13日复查头颅CT均提示存在鞍区血肿,直至3月14日12:35突然出现呼吸暂停后13:47行颅脑CT提示颅内出血增多,医方直至3月14日14:40才进行手术,医方术后对患者的病情变化注意义务不足,采取处理措施不够积极,存在不足。被鉴定人3月14日病情发生呼吸暂停、尿崩等症状,结合其复查的头颅CT片显示,均表明其脑干及下丘脑继发性受损,但医方采取了“经鼻蝶入路瘤腔血肿清除术”的术式进行血肿清除,术后患者症状未见缓解,证实医方3月14日采取的“经鼻蝶入路”术式并未有效解决患者瘤腔内出血问题,故认为医方该手术方式选择存在不足。(2)关于泰安xx中心医院诊疗行为的评价。被鉴定人转至泰安市中心医院时表现为“持续昏迷,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等大,光反射微弱,呼吸机支持呼吸”等状态,医方采取的对症治疗,符合患者当时的病情需要,家属自动要求出院,医方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过错。3.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现代医学理论认为,瘤床止血困难、止血材料填塞引起视神经和周围结构受压为“经鼻垂体瘤劝一除术”术后并发症之一,一旦发生应根据影像学片提示及患者的临床症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血肿,减少颅内占位。本案被鉴定人既往垂体腺瘤病史,瘤体切除术后八年未进行系统复查及治疗,本次复发瘤体巨大,进行第二次手术难度大,风险高。故被鉴定人术后瘤腔出血压迫呼吸中枢至呼吸衰竭死亡应为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但北京医院在病人术后未能采取最优的手术方式及时清除血肿,其上述过错从某种程度上使患者丧失了最有效的抢救时机,未能延缓患者后续病情的进一步恶化,考虑到患者自身疾病严重程度、医院上述过错及医疗风险等因素,综合分析认为:北京医院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为宜。最后鉴定意见为:北京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为宜;泰安xx中心医院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另外,除去鉴定所认定的医方存在的过错之外,医院还存在以下过错。1、患者垂体瘤呈哑铃型,属于经鼻蝶入路手术的禁忌证,手术方式错误。依据:《中国垂体腺瘤外科治疗专家共识》【二垂体腺瘤手术治疗指征】:“2、禁忌证(1)经鼻蝶入路手术:②全身状况差不能耐受手术;病变主要位于鞍上或呈“哑铃形”。”2、2018年3月12日手术记录记载:术中蝶鞍附近硬膜、双侧海绵窦、鞍上肿瘤瘤床出血较剧,止血困难。出血约2750ml。医生违反经鼻蝶入路手术的禁忌症,手术中造成动脉血管损伤,由此导致手术中出血剧烈,止血困难,存在重大过错,并因此导致患者术后颅内出血。

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北京医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于垂体腺瘤的诊治从专业角度作出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患者死亡原因为术后瘤腔出血压迫呼吸中枢至呼吸衰竭死亡,对此死亡原因及过错,一审法院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结论,即医方对于患者术后出现的鞍区血肿、颅内出血增多的病情变化注意义务不足,采取处理措施不够积极,存在不足,所采取的“经鼻蝶入路”术式并未有效解决患者瘤腔内出血问题,该手术方式选择存在不足,上述不足使得延缓或避免患者死亡后果的可能性减少,故本案患者的死亡后果与上诉人上述过错尚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及证据,按照原因力轻微的结论在裁量范围内判令上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有依据,并无不当。上诉人对于过错程度及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无充分证据推翻上述鉴定结论,主张其不应对本案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应予维持。

    原标题:北京xx医院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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