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本案是泰安患者在医院没有住院治疗,到村卫生室输液后死亡,经尸检后确定死亡原因是动脉瘤破裂,后经医疗过错鉴定,村卫生室承担轻微责任的医疗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亲属某某到甲医院高新院区检查后未住院治疗,后持辅助检查到卫生室就诊,根据报告单及陈述出具处方签,进行静脉注射、注射没有不良反应,第二天注射完自己开车回家到地里取东西时倒地死亡。××村××室与某某亲属共同委托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尸检病理报告记载某某死亡原因为符合升主动脉起始部动脉瘤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诉讼期间,经原告申请,对医疗过错及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村卫生室对被鉴定人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建议过错参与度为5-15%。该鉴定事项是由法院委托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指派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的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对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根据××村××室对患者某某诊疗的实际情况,结合卫生室的设备配置及诊疗水平,卫生室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做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行为。综合上述事实,本院酌定××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7%。
本案中,村卫生室持有行政机关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告的损失应由庄村村卫生室承担。××村××室人员、设施、办公场所、财务等是独立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某医院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某医院对某某未构成医患关系,其损害后果无过错及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某医院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耿某、郁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