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征拆的财产分割背后本就是复杂的法律关系,再加上农村山林、土地承包经营政策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导致离婚后的农村征拆款分割问题更为棘手。但只要厘清请求权基础,对分割情形进行区分,征拆款分割问题不难解决。
对于农村户籍人口,所涉征拆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之上的房屋、以家庭为单位承担的山林、土地等三大部分:
一、农村的土地、山林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一般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该资格并不会因离婚而消灭。如遇征收,相应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证已经载明的权利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其请求权基础系该村集体成员应享有的共有利益,不以婚姻存续或消灭为转移。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安置补偿。在司法实践中,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宅基地使用权时,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宅基地使用权证仅登记户主一人,但宅基地使用权益应由所有在户成员共同享有。若离婚后仍在同一户口,依然同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基本生存居住权益应得到平等保障,故该户所属宅基地被征收的,在户人员依然有权请求分割相应款项,其请求权基础同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有利益。本案中,因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系老向父亲一户所属,故冉某无权请求分割。
三、关于农村宅基地之上的房屋补偿,因房屋系私有财产,在离婚后的拆迁分割中,需考虑房屋此前是否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请求分割拆迁款项的请求权基础,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权益,若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请求分割征拆款于法无据,则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