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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求赔偿金怎样做才能得到泰安劳动仲裁法院的支持

2018-06-01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555人看过举报


员工要求赔偿金怎样做才能得到泰安劳动仲裁法院的支持

 

泰安劳动法马律师告诉你:劳动者要求支付加付赔偿金,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先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才能得到支持。

案情:对上述原被告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主张其于2006年9月入被告处工作,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原告提交的银行明细,被告无异议,本院认定原告于2007年1月进入被告处工作。原告提交的员工离岗交接单系复印件,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原告书写的辞职信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原告无异议,本院对该日期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病假工资。原告系踝部扭伤,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仅需要全休及药物治疗,并不涉及住院治疗,故原告未能向被告提交住院病历、治疗单据、化验单等,符合常理。另,原告已按被告要求提交诊断证明并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事由注明是病假,被告也批准了原告的病假,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向原告表示过异议,表明被告已经认可了原告的请假方式及病假天数,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病假工资,原被告均认可2774.8元,本院对该数额予以认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因此,病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未支付原告病假工资,原告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原告要求支付加付赔偿金,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先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对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xxx与新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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