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强律师网

执业以来成功办理数百起各类民刑事案件.共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IP属地:山东
马家强律师 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马家强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08:30-17:30
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8:30-17:30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9211445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贩卖毒品罪犯依法假释的泰安法院案例

2016-05-28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729人看过举报

贩卖毒品罪犯依法假释的泰安法院案例

原标题:冯x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4年5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罪犯冯涛,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冯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经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冯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嘉奖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贩卖毒品罪犯依法假释的泰安法院案例 原标题:冯x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泰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79211445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26784

  • 昨日访问量

    59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马家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