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强律师网

执业以来成功办理数百起各类民刑事案件.共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IP属地:山东
马家强律师 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马家强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08:30-17:30
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8:30-17:30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9211445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泰安律师告诉你为什么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支付赔偿金

2020-03-11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 |584人看过举报


为什么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当支付赔偿金(泰安律师告诉你)

案情:莫x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莫x分别于2015年8月28日通过电子邮箱、2015年9月8日对《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等方式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与莫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通知双方劳动关系于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时终止,故莫x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再审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一)是否有权请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是否有权请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莫x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在莫x明确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公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二审认为公司与莫x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从而认定公司无须与莫x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如上所述,公司依法应当与莫x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拒绝与之订立并于2015年9月7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中明确表示到期后终止与莫的劳动关系,且于2015年9月9日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日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至于赔偿金的数额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公司所在地省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赔偿金应按照元/月×3倍的标准予以计算。

原标题:莫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泰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79211445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27339

  • 昨日访问量

    78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马家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