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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者要求医院赔偿律师代理费能得到泰安法院支持吗?

2017-12-23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511人看过举报

医疗纠纷中患者要求医院赔偿律师代理费能得到泰安法院支持吗?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告诉你:患者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等,但要求医院赔偿委托代理人费用,不属法定的赔偿范围,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案情: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为错误诊断、治疗,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病情恶化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中心鉴定意见书对被告的医疗行为作出如下分析:“1.审核患者于宁阳县第一人民医院中医科三次门诊病历及2诊断证明书发现,医方对患者体格检查不够详细,无辩证施治方案等记载,××的及时诊断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程延长,痛苦增加,加重经济负担的损害后果。××、高血压’的诊断与三次病历所记载的患者病情及开具的药方治疗目的不符,存在过错。2.……根据患者病情,医方先给予其补益肺气、化痰止咳、健脾和胃等治疗,后根据患者病情变化,辩证施治给予疏风散寒、宣肺止咳、清热解毒等治疗符合中医诊疗原则。3.……考虑到宁阳县第一人民医院的等级,设备条件,医生临床经验以及本案被鉴定人三次就诊科室均为中医门诊,××的诊断存在困难等因素,综合分析认为,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程延长,痛苦增加,加重经济负担的损害后果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原告予以认可,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递交证据证明鉴定存在无效的情形,对于没有诊断出原告患有××、肺部感染、××(被告对原告疾病的诊断为××、高血压),被告认为是受医疗条件和设备的限制,不可能对原告的疾病及时作出诊断,该解释不能否认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只能减轻被告的过错,且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已对此作了考量,故该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意见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轻微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以15%为宜。原告主张的赔偿范围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委托代理人费用4900元,不属法定的赔偿范围,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标题:xxx与宁阳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宁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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