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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从急救担架中坠床受伤医院承担部分赔偿的宁阳法院案例

2017-12-20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791人看过举报

病人从急救担架中坠床受伤医院承担部分赔偿的宁阳法院案例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告诉你:诊疗活动也包括后勤和管理等维护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医院较之一般的社会人更具有经验,在为救治患者医疗活动的服务后勤活动中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案情: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外饮酒醉酒后回家,未到家中便出现昏迷,原告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告县医院派120急救车将原告及其家人一并接到被告县医院,自急救车向急救室运送原告时,原告自四轮担架车上跌落,经诊断原告“1、颧骨骨折(右);”遂住院治疗,当日原告在被告处CT检查花费1230元,急诊挂号费用6.5元,缴纳预交金980元,原告至今未办理出院手续。2015年6月5日原告到泰安市中心医院门诊检查,诊断为“1、右侧颧骨骨折;2、耳鸣”,花费检查治疗费403.30元。原告自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在单位请病假,单位扣发工资2000元。原告据此主张误工费2000元,被告未提出异议。原告提供了交通费票据一宗主张交通费损失2000元,被告以该宗票据联号且未注明出发的时间、起止地点不予认可。

对坠床原因,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照操作规范将担架车的护栏竖起,也未加戴约束带,被告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被告主张已经将护栏竖起,原告从急救车向急救室运送时,被告的两名医护人员在担架车前后,原告的妻子和女儿在担架车两侧,被告工作人员不可能预料到原告突然翻身跌落,被告没有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所谓诊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环节的所有活动,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原告醉酒昏迷后,其亲友拨打急救电话,被告派出急救车辆,在原告乘上被告县医院的车辆那一刻起,被告负有救治原告因醉酒昏迷义务;与此同时,被告作为医疗单位,较之一般的社会人更具有××人的经验,在为救治原告醉酒昏迷医疗活动的服务后勤活动中,比如本案运送原告自急救车到急救室的过程中,亦负有防范原告遭受坠床等伤害的义务,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运送原告就医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造成原告坠床受到伤害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负有在诊疗活动中的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坠床与其醉酒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醉酒的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并不免责,原告醉酒后原告及其家人对原告自身的安全也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对意外坠床原告负有同等责任,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向被告预交的980元预交金。本院认为,原告系因醉酒住院治疗,根据原告病例记载原告除因坠床致伤右颧骨外,还有急性酒中毒和高血压等诊断,该980元的治疗用途尚不明确,且该980元系预交并未结算,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证据与理由均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处的CT检查费用以及在泰安中心医院的检查治疗费用,用途明确,被告应当适当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有单位请假和发放工资证明,被告又未提出异议,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原告未说明与其对应出行就医的时间、地点和人数,但考虑原告到泰安中心医院治疗的事实,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以300元为宜。

原标题:xxx与宁阳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宁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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