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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鉴定机构不受理鉴定申请要高度注意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595人看过举报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鉴定机构不受理鉴定申请要高度注意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告诉你:如果委托了过错鉴定,鉴定机构经初步审查找理由不予受理,要进一步了解真实原因,之后继续申请鉴定,否则后果很严重。

案情:经审理查明原告因“间断发热半月,咳嗽10余天”入住被告泰安市中心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入院后控制感染及营养心肌及其他对症完善相关检查。腹部彩超示:1、肠系膜淋巴结轻度肿大。2、右上腹包裹性积液,考虑脓肿可能性大,同年7月4日转儿科手术治疗,行腹腔镜探查阑尾切除+脓肿切开引流术。术后抗炎对症治疗。同年7月19日,原告出院。

北京某某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初步审查送审材料后出具不予受理函,内容为:“我中心初步审查送审材料后认为,贵院委托鉴定要求已经超出我中心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决定不予受理该鉴定”。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委托代理人称因为被告提供的病历是不真实的,现在情况下无法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所以不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若被告将错误的病历记载改正后,可以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案经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使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由病历、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原则,侵权责任的认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在诉讼中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具体到本案的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中,需要有原告一方对被告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四方面要件进行举证,只有当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违法行为、自身遭受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被告存在主观过错,才能够认定被告需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但本案原告未能就上述要件举证,亦因为对被告所提供病历有异议而不再申请鉴定机构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多少等问题进行鉴定;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的三种情形,(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综上,原告不能证明被告诊疗行为有过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xxx与泰安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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