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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泰山区法院案例

2016-06-03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518人看过举报

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泰山区法院案例

原标题: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在对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孔xx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李xx在本案中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不是异议人事先知情的共同债务,要求停止对异议人名下财产泰安市泰山区旧镇路6号院7号楼4单元301室房产的执行。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泰山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强制执行过程,于2014年4月1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xx之夫孔xx名下房产一套,即泰安市泰山区旧镇路6号院7号楼4单元301室房产。孔xx以(2010)泰山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认定李xx不是本案借款的实际用款人为由,主张李xx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终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

孔xx对与李xx的夫妻关系未持异议,亦未主张有婚内个人财产约定。(2010)泰山商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李xx另案起诉了张xx、xx要求追偿借款20万元本息,该案判决生效后也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对生效民事判决强制执行中,将执行财产的范围扩大到已婚被执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至于本案债务是否为异议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执行程序不予认定。异议人的异议实际上涉及其夫妻间财产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应通过其他程序寻求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孔xx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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