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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泰山区法院案例

2016-06-03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642人看过举报

强制执行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泰山区法院案例

原标题: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xxxxx借款纠纷一审判决书原标题: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xxxxx借款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xxxxx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xxx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泰山区法院案例原标题: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xxxxx借款纠纷一审判决书 原标题: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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