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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例(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684人看过举报

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例(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案情: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荆某从被告人潘某处购买伪造的空白环保检验标志,由被告人荆某提供样本,被告人潘某让被告人晋某帮忙设计伪造的环保检验标志版面,后被告人潘某分两次将伪造的环保检验标志11000余套卖予被告人荆某。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被告人荆某多次向被告人周某甲、刘某甲等被告人销售空白或打印好的假环保检验标志并谋取利益。经鉴定,涉案的环保检验标志系伪造。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从被告人荆某处购买伪造的环保检验标志共计600余套,后转售牟利。其中,被告人杨某、刘某乙、刘某丙从被告人周某甲处购买伪造的环保检验标志共计300套左右,后转售牟利;被告人单某从被告人周某甲处购买伪造的环保检验标志共计50套,后转售牟利;被告人周某乙从被告人周某甲处购买伪造的环保检验标志共计27套,后转售牟利。

2、被告人刘某甲从被告人荆某处购买伪造的环保检验标志400余套,后转售牟利。

3、被告人赵某从被告人荆某处购买伪造的环保检验标志30余套、空白的假环保检验标志140余套,后被告人赵某再将车辆信息打印在空白的假环保检验标志上并转售牟利。

4、被告人秦某从被告人荆某处购买空白的假环保检验标志250套,后转售牟利。

5、被告人林某从被告人荆某处购买空白的假环保检验标志100余套,后被告人林某再将车辆信息打印在空白的假环保检验标志上并转售牟利。

6、被告人许某甲从被告人荆某处购买伪造的环保检验标志80余套,后转售牟利。

7、被告人黄某甲从被告人荆某处购买伪造的环保检验标志60余套,后转售牟利。

8、被告人李某甲从被告人荆某处购买伪造的环保检验标志30余套,后转售牟利。

9、被告人吴某从被告人荆某处购买伪造的环保检验标志30余套,后转售牟利。

10、被告人代某从被告人荆某处购买伪造的环保检验标志20套,后转售牟利。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潘某、赵某、林某故意伪造、买卖车辆环保检验标志,其行为均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荆某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晋某故意伪造车辆环保检验标志,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周某甲、杨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秦某、许某甲、黄某甲、单某、李某甲、吴某、周某乙、代某买卖车辆环保检验标志,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荆某、杨某、潘某、晋某、刘某丙、秦某、林某、许某甲、黄某甲、单某、吴某、代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十八被告人均当庭认罪,且退缴了赃款,对各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各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认罪,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荆某的辩护人提出的1000套伪造的环保检验标志不应计入犯罪数额问题,经审理认为,该1000套环保检验标志是基于荆某与潘某存在买卖关系,潘某才给荆某的,荆某实得11000套,该1000套应计入犯罪数额,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荆某提出的其卖给周某甲、刘某甲的假环保检验标志比起诉书指控的少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的买卖伪造的环保检验标志数量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起诉指控荆某买卖伪造的环保检验标志数量,有周某甲、刘某甲等多名被告人的供述,有给荆某的转账记录、荆某在农业银行的往来明细账、QQ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周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转账记录等书证能相互印证,故被告人荆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其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在调查周某甲之前已掌握了其犯罪线索,且已在周某甲处搜查出部分伪造的环保检验标志,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周某甲被抓获,其到案后仅供述了自己买卖部分假环保检验标志的事实以及假标志的来源和去向,其行为不符合自首和立功的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潘某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原标题:荆某、潘某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东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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