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单位有为员工缴纳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义务(包括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的代扣代缴义务),但实践中,常常出现员工主动提出不需要单位缴纳社保,以换取更高的实发劳动报酬的情况,单位往往要求员工出具承诺函或者将员工主动不要求缴纳社保的情况记载于劳动合同中。
那么,单位证明了员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保,就可以免除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吗?
对于该问题,法律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不能成为单位免除相关法定责任的充分理由,其原因有三:
其一,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单位和个人都是法定义务,既然是法定义务,双方是不能通过单方承诺或双方协议予以免除的;
其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条款。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将员工放弃社保写入劳动合同,该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单位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其三、社保制度是国家为了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等特殊情况下获得生活保障,提高生活幸福度而建立的公共制度,依法缴纳社保不仅牵扯缴纳义务人本人的权利和义务,还关系到国家的社保机制能否有效运转,因此,劳动者单方面放弃缴纳社保不仅仅是对自身权利的处置,还涉及对国家社保制度的破坏,该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亦属于无效行为。
综上,所谓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不能成为单位免责的理由,一旦因此发生争议,单位仍然要承担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包括员工因此提出离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因此被投诉需要补缴和支付滞纳金,如发生本应由社保承担的医疗、工伤等费用转而由单位承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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