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23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既可能涉及合同纠纷,也可能涉及不动产纠纷,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应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定,即若是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于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若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解除合同、返还房款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按照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纠纷处理的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