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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是否必然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混同

发布者:王敏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1日|分类:公司法 |1701人看过

    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法人人格混同主要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实践中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从而造成人格混同的情形比较严重。

    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住所完全一致,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混合等,此行为易造成公司财产被股东非法转移、私吞,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在对外业务决策及表象上使善意第三人无法区分是与公司还是与股东进行交易,公司的独立人格只有象征意义,而实质上无法与股东明确区分的情形。

    人事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的组织架构、人员组成、高管组成等相互交叉甚至重合,使公司失去了在决策时失去了独立人格的情形。

    实践中,在法人作为公司股东的情形下,常出现公司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为同一自然人的情形,这种“双重职务身份”是否必然导致公司与法人股东的人格混同呢?我们认为,判断公司与股东是否任何混同应当从公司是否因为财产、业务、人事等方面与股东存在的交织导致公司失去了独立的决策能力和实质上的独立人格等方便来综合判定。“双重职务身份”并不为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在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下,公司与其法人股东的董事长为同一人并不必然导致两公司的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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