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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倍赔偿与《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如何选择适用?

发布者:王敏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1日|分类:人身损害 |7433人看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两部法律都属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从两者的关系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律,而《食品安全法》是专门保护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权益的特别法律,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危害消费者健康,所以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更大。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提起的诉讼,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中也明确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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