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单位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确认员工岗位后,可能会以工作需要为由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是否必须经过员工同意呢,这实际上涉及到在尊重劳动者劳动权益与单位用工自主权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对员工岗位的调整实质上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该经由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单位要调整劳动者岗位应该经过劳动者同意。
当然,现实状况千变万化,允许单位合理的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对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尊重,但单位的调岗必须要满足“合理性”这一要件,判断是否合理的参考因素主要有:
(一)调整劳动者岗位是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调整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果单位基于合理性原则对员工进行调岗,但员工仍然无法接受,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