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在春节、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后,会为员工安排事后补休,并以此为由不再向员工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呢?
一、加班的三种情形: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班有三种情况: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延时加班指的是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通俗的讲就是“下班了还得继续干活儿”;休息日加班指的是通常的周六日加班(普通的周六日只能称为“休息日”,而不能称为“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加班指的是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国家明确规定为休假日的日子里仍然加班提供劳动。
二、法定休假日加班,单位能否以安排补休来免除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以上三种类型的加班中,法律明确规定只有休息日加班(即普通的周六日加班)可以通过补休的方式免除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即使单位安排补休,仍不能免除其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从情理上来讲,员工在春节、中秋等特定日子休息,不仅是身体上的放松与休养,更可以与家人团聚,享受节假日的快乐,这种特定的快乐是普通的补休弥补不了的,因此法律规定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以补休来免除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义务,也是法律保护正常情理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