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旷工可以被辞退吗(一)
2014年5月初,宋某与某甲公司所属的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宋某任公司运维部门运维专员,约定劳动合同期限3年。同日,宋某签收了该公司《员工手册》,该手册载明公司考勤实行指纹考勤管理,若员工未向公司说明理由,1个月中迟到6次以上(含6次),员工无故连续旷工1天以上(含1天)或月累计旷工2次以上,公司是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2015年5月4日,甲公司、宋某及关联公司又签署了《补充协议》。协议载明,将宋某所签署的《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变更为该甲公司,原合同(协议)的所有权利义务由甲公司承担。
然而,合同还没到期,甲公司却炒了宋某的鱿鱼。2016年8月23日,甲公司向宋某发出了《合同解除通知书》。通知书上显示,宋某作为外勤员工,无视公司相关考勤规定,从2016年5月至8月累计迟到24次,无故旷工17天,且外出签到地点与递交人事部门外出登记地点严重不符,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对该甲公司的一个决定宋某表示不服,于是他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由公司向其支付2.5万元的经济赔偿金;支付2016年6月1日至同年8月23日的高温费600元。仲裁委裁定由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万元,支付高温费556.32元。